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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通知

各自考承办学院,各社会合作助学单位:

根据省考试院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声誉和考生权益,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规范、平稳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自考承办学院要切实履行自考助学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和过程监管,加强自查自纠,确保招生宣传规范。

二、 广告及招生简章的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合作助学单位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各类招生宣传发布前,须将宣传资料、发布渠道提交相关专业的承办学院审核,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承办学院书面许可,合作助学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开展生源组织和招生宣传工作。

三、 招生宣传中,须在明显位置注明“自学考试”“深圳大学XX学院授权合作”字样及合作专业、合作机构等关键信息,不得以“成人学历教育”统称或代替“自学考试”。

四、 各社会合作办学单位以本单位为主体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深圳大学、深圳大学XX学院为主体(包括简称、LOGO)或以上机构工作人员名义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实际不存在但与深圳大学相近的名称、及以此名称创建的网络平台、网络用户。

五、 各合作办学单位招生人员的名片可以注明“深圳大学XX学院自学考试合作单位”,但不能标示“深圳大学招生办(自考办)”或“深圳大学XX学院招生办(自考办)”等类似字样。 

六、 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夸大其词,不闪烁其词,不含糊其辞,不随意承诺,严禁使用虚假、违规、误导性语言,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高等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禁止以下类似宣传:使用“直属”、“唯一授权”、“简单快速”、“一年本科(毕业)”、“包毕业”、“容易通过”等用语;对通过考试、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教学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命题人员参与教学,或教学人员参与命题。

七、 在现场、电话及网络咨询过程中,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答疑,告知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类型、学习方式、考试方式、毕业证书类型、毕业及学位证书申报要求、收退费标准和规定等关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模糊虚假回答而误导学生。

八、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落实教考分离。

九、 加强学生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服务,确保自学考试助学工作规范、平稳开展。

我办将协同各承办学院进行巡查和监管。希望各单位规范宣传、规范办学,不断提高自学考试办学质量。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21923

 

发布:2021-09-26 15:12 更新: 点击数: